在毒理學中,毒性物質的定義是:「任何在人體內形成或被人體攝取時,會奪走生命或傷害健康的物質。」十六世紀毒理學之父帕拉塞爾斯(Paracelsus)曾說:「所有物質都是毒物,沒有一樣物質不是毒物,只要劑量正確,毒物也會變成仙丹。」所有物質的毒性與否取決於對此物質的攝取量,沒有毒不代表毒不存在,如果單看毒性試驗而不看劑量,在劑量少時無法看出危害,但裡面含有的有毒物質對人體潛在的毒性效應仍然是存在的。
當我們食用了劣質油品,在人體產生的短期效應、長期效應、慢性效應甚至一輩子的暴露,跟實驗室裡的動物毒性試驗(包括急性毒性試驗、亞急性毒性試驗、亞慢性毒性試驗、慢性毒性試驗、致癌…等)是無法完全相符合的,我們很難用食物直接讓動物測試出是否中毒,因此在法規面取百分之一的標準當作是人一輩子的暴露,限制有毒物質的含量。在以臺灣爆發的「毒花茶事件為例」,在二十一世紀風險評估矩陣分析(RISK 21,如下圖一),橫軸為暴露量,縱軸為毒性,可以看出一個區間的概念,紅色區塊為高度關注,黃色區塊為中度關注,綠色區塊為低度/無須關注,當暴露量越高,毒性越強時,需要被關注的程度就越高,反之亦然。舉例來說,最古老的毒物之一砒霜,若劑量適當,砒霜的潛在毒性會解除,可以治療癌症,而我們賴以為生的水,喝太多也會有電解質不平衡中毒的危險,因此無法單看物質的有毒沒毒,而是要看劑量的多寡,產生的效應也會有所不同。
從食用油品事件裡看到的是,過去認定的毒性物質,都是屬於急性的,會有立即的效應,但人體對油品的暴露量少且長期,因此油品對人體產生的慢性毒害,所誘發的疾病,難以證實其中的因果關係。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對於攙偽、假冒之行為給予罰則,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詐欺更會加重刑責。黑心廠商將飼料用原料油,經精煉後混充成食用油,販售給人民,起初的動機並非良善,不該給人吃的食物本當「非食物」,而非食物往往難以舉證對人體傷害,因此,絕不可用「吃進多少黑心食品才有害人體健康」的論證當作侵害依據。
身體是一個活性代謝的個體,擁有很大的彈性與空間來維持身體的平衡,不應以造成「實害」作為犯罪的依據,期盼業者及專業團體協會的自律,政府單位主動積極嚴格的監督,為人民的食品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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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國衛院網站:橫軸為暴露計量,縱軸為暴露毒性。圖中,margin of exposure(MOE)以1為界限,左下為綠色低度關注區,右上紅色為高度關注區,藍色方框為該族群暴露的風險區間,可見飲用該花茶飲料對肝病變的暴露風險在綠色區塊 |
臺大醫學院毒理學研究所副教授/毒物學學會秘書長/腎臟科主治醫師 姜至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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