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社工師接到加護病房護理師的電話,一位老太太因為癌症末期插管住在加護病房,三個兒子為了要不要撤除呼吸器而舉棋不定;社工師經會談進一步瞭解,病人早年喪夫,目前與小兒子住在一起,三個孩子都很孝順,大兒子、二兒子都已經結婚住在外面,但每一、兩週一定會回家陪陪媽媽,媽媽生病住院也一定是三兄弟輪流在醫院陪伴或是請看護照顧。對於媽媽已癌末的病情也都瞭解,只是三兄弟無法決定—在面對因癌症末期插管且昏迷住在加護病房的媽媽,撤管是否是一個好的選擇?
社工師詢問兒子:病人是否曾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現已改稱「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小兒子說媽媽有提過安寧療護,但不能確定母親是否曾簽署。社工師透過本院電腦系統查詢,病人沒有相關註記;透過病人健保IC卡再次讀卡,健保IC卡亦無顯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是安寧緩和醫療註記;社工師仍不死心又詢問安寧照顧協會,終於確認病人三週前曾自己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且已將紙本寄給安寧照顧協會進行健保IC卡安寧意願註記,社工師請協會將病人簽署意願書的原稿掃描後傳回醫院,三兄弟看到後也就同意撤管。第二天病人就平安順利的走了,兒子來領死亡證明書時,一再謝謝護理師與病房的照護,讓媽媽最後一路好走。
末期病人的醫療要給到什麼程度才是合適的?實務上,常常因病人本人未曾明確表達意願,而家屬又在不忍心放手的情況下,讓病人拖著病痛的身體、在醫療儀器支持下走過人生最後一段時間。目前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後可以進行健保IC卡註記,在健保IC卡尚未完成註記前,也可以在衛生福利部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網站進行意願查詢。簽署了意願書,健保IC卡註記以後,醫療人員可透過健保卡知道您意願的表達;另外對於民眾擔心是否安寧意願註記後,醫師會有不積極救治之情形,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應有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方可適用相關規定,請民眾不用擔心。
安寧療護及器官捐贈意願資訊系統網站:https://hpcod.mohw.gov.tw/HospWeb/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