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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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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善終預立意願,讓愛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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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在上班途中遭遇車禍,被緊急送到醫院急診救治,經過相關檢查後,計劃將阿明插管並送往開刀房進行多處骨折手術。阿明的姐姐來到醫院以後,質疑阿明已經簽了不急救的意願書,為什麼醫院還要安排開刀?

在國外,針對安樂死、臨終照顧等生命自主權議題一直都有不同面向的討論,相對於國內,我們周遭民眾對於生死的議題仍存有幾分避諱和禁忌,隨著幾項社會事件的議題,例如車禍造成高中女生王曉民成為植物人,家屬倡議政府能有安樂死的作法慢慢被討論,大家也開始思索自己生命盡頭時,什麼程度的醫療方式對待,是讓自己能夠接受的安排;也愈來愈多人認同,當自己的病況不好時,面臨重大的抉擇後,通常會慎重考慮要不要用強心針、呼吸器甚至是電擊與壓胸等心肺復甦的治療方式,來維持一個沒有意識、仰賴機器和拖累家人照顧的生命。

自從民國 89 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公布後,民眾對於生命自主權有了可以依循的法令,只要年滿 20 歲的成年人就可以先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俗稱放棄急救意願書),在醫師判定為末期已無法治癒的情況時,不作急救的措施。隨後在今(102)年 1 月再度修正的條例中,也放寬親屬對於病人終止和撤除維生醫療的同意程序。舊法中規範要求病人四親等內的直系親屬均要同意,並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始能撤除,親屬間文件的準備與等待召開會議,往往會讓病人抱憾而終,實務上有執行的難度;後續新法修正為末期病人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又未簽署意願書時,則由最近一位親屬(順位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簽署同意書,撤除維生治療的意願即發生效力。

但一般民眾可能產生如案例中阿明發生車禍後能否接受治療的誤解,一旦簽署了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後,是不是醫院都不願意或不能再進行急救措施呢?其實不是的,該法的重要精神在於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痛苦,而意願書發生效力必須在病人經由二位專科醫師判定為「末期」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阿明雖已簽署了意願書,其發生車禍後的狀況並非為不可治癒,故醫院仍應積極救治,除非治療後病況不佳、惡化,甚至死亡為不可避免的預期,經由兩位醫師判定為末期,並與家屬詳細說明和溝通後,才會執行撤除或終止阿明的維生治療行為。

若您有興趣多瞭解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之預立,歡迎可至本院西址健康教育中心或東址社會工作室洽詢,不妨藉此機會讓我們和家人敞開心、討論自己對生命的看法,預約善終、讓愛無礙。

 

社會工作室組長 洪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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