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自2012年7月起對身心障礙者的分類和服務措施有了新的變革。「新制身心障礙者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下簡稱「新制鑑定」)已經在2012年7月11日上路,內政部並已發函給所有原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民眾,籲請辦理重新鑑定。
「新制鑑定」以身體與功能結構的「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替代過去以疾病名稱之分類方式,也能協助身心障礙者定期評估所需要的協助措施是否需要改善。「身體功能及結構部份(b, s碼)」仍由醫師來做鑑定;另外,增加了「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 e碼)」的鑑定;最後再由專業團隊對於身心障礙者進行需求評估。希望能藉此多面向且完整地評估身心障礙民眾,並給予最適切的幫助。
「新制鑑定」啟用後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的作業分兩階段,第一階段預計至2015年7月10日止,主要對象為新領證與手冊到期換證個案。原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效期即將到期的民眾,會接到地方政府社會局處通知辦理換證作業,需要到特約醫療院所重新鑑定。第二階段則預定自2015年7月11日起4年內,針對原本持有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民眾進行新制鑑定。尚未重新鑑定或更換身心障礙證明的身心障礙者,將以原手冊享有原來的福利與服務。
Q & A
1. 「新制鑑定」的申請流程為何?
答:申請方式分為兩種:「一般流程」及「併同辦理流程」。申請流程如下圖:
註1. 申請時須備文件如下:
第一次申請者: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2)一吋照片3張(同式)。
申請換證者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2)一吋照片3張(同式)、
(3)舊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相關診斷文件。
若委託親友代辦,則代辦人須再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註2. 臺北市目前可進行併同辦理的醫院有臺北長庚醫院、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與松德院區、北醫附設醫院、新光醫院與萬芳醫院等六所。新北市可進行併同辦理的醫院目前則是有亞東醫院、耕莘醫院、八里療養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與板橋院區等五所。
※請注意:
(1) |
若選擇併同辦理流程,須配合醫院之併同辦理科別、診次與時間及掛號規定,無法指定醫師進行鑑定。因此民眾若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選擇一般流程。 |
(2) |
併同辦理之鑑定醫師仍有可鑑定身障類別的限制,請務必先洽詢該醫院確認。 |
(3) |
實際承辦鑑定業務之醫院及時段依各縣市衛生局公布為主,網址:www.doh.gov.tw (行政院衛生署網站首頁『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 |
2 「新制鑑定」的申請流程為何?
答:民眾於本院門診掛號申請後,由醫師進行身體功能及結構部份的檢查與評估,並判定重新鑑定年限(最長為5年)→由物理治療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等功能鑑定[註]→由本院秘書室統籌整理→送至衛生局審核→轉社會局辦理
[註]本院功能鑑定部分共由兩間檢查室負責:
功能鑑定室(一)位於精神醫學大樓1樓門診,聯絡電話(02)23123456轉67171
功能鑑定室(二)位於兒童醫療大樓4樓,聯絡電話(02)23123456轉70403
3. 未滿6歲的兒童可以申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嗎?
答: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未滿6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以下列規則判定,於醫師處鑑定即可,不需進行活動參與環境因素評估:
(1) |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
(2) |
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
(3) |
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兩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
6歲以上兒童與青少年需同時接受醫師之身體檢查與功能鑑定;其中6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需要請父母、祖父母等成人作為代理人來代答,不能自己應答。成人若無法自己應答者,則需由熟悉其生活情況之家屬作為代理人代答。
4. 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部分的鑑定內容為何?以及有無相關注意事項?
答:專業人員以結構式訪談受鑑者/代理人在認知、四處走動、生活自理、與他人相處、居家活動/工作與學習、社會參與及環境因素方面所遭遇的困難程度,如受鑑者無法回答則由代理人代答;另外也會以實作方式了解受鑑者動作活動的困難程度。
※ 接受鑑定當日請注意: ◎ 受鑑定者本人須親自到場。 ◎ 受鑑定者須能看得懂中文,且能以國/台語進行溝通,並可判斷自己的狀況。否則須由代理人陪同代答,代理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與受鑑定者同住一個月以上,熟悉受鑑者狀況。
(2)教育程度為小學三年級以上,能看得懂中文,且能以國/台語進行溝通。
(3)代理人以直系親屬為主,勿以外籍看護為代理人。
5. 使用新制鑑定後,多重障礙可否只在一個科別完成鑑定作業?
答:考量各種障礙狀況需經過各科別的醫師判斷及詳細的專業檢查,故屬於多重障礙之民眾,仍須依現行鑑定方式分別由各科別進行鑑定;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部分則需一位功能鑑定人員處理即可。不同醫院則依鑑定醫院數領取鑑定表,最多三份。
6. 身障者不方便出門到醫院鑑定,可以申請到宅鑑定嗎?
答:對於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符合醫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困難情形,無法自行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者,可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指派鑑定機構到申請人居住地辦理鑑定。
7. 如身心障礙者對鑑定結果不滿意,該怎麼辦?
答:可於收到鑑定結果通知公文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異議複檢。申請異議複檢以1次為限,需先負擔40%鑑定費用,異議成立時全額退費。逾30天提出異議複檢者,需全額自行負擔鑑定作業費用。
8.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後,如果身心功能有改變,可以隨時申請重新鑑定嗎?
答:如身心障礙證明核發後,但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可自行檢具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近3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重新鑑定。
9. 需求評估最後由誰決定?
答:需求評估是經由身障者自我表達、家屬表達及需求評估人員三方共同討論的結果,且評估結果會經過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人員及職業輔導評量人員等成員組成之專業團隊來進行審查,並非只由需求評估人員一人決定。
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內政部免付費福利諮詢專線:1957(手機或室內電話直撥,服務時間每日早上8點至晚上10點),也可參考內政部身心障礙服務入口
https://dpws.moi.gov.tw/commonch/index.jsp
10. 身心障礙者居住在外縣市,要如何進行需求評估?
答:若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外縣市,且福利服務需求屬於組合服務需求,則有以下3種方式進行需求評估:
(1) |
身障者本人親至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進行定點評估。 |
(2) |
身障者本人至居住地縣市之併同辦理醫院進行併同評估(嘉義縣市除外)。※各縣市併同辦理醫院之名單請逕洽居住地縣市之社會局(處)或衛生局(處) |
(3) |
若身障者安置於外縣市機構,將協調外縣市需求評估人員至安置機構進行評估。若身障者居住於外縣市,未安置於機構,且符合「到宅鑑定」之標準者,將協調外縣市需求評估人員至住居所進行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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