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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不只會發生在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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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內發生多件疑似過勞死的案例: 醫生的猝死、責任制工程師在家中電腦前工作時猝死、統聯客運司機在高速公路駕駛途中猝死,幸而昏迷前仍盡力將車子停妥,挽救了全車乘客的生命。在一般醫療同業人員或許會反射性地說:一定是危險因子沒控制好,是否原有的高血壓、高血脂、家族史、抽菸、糖尿病、肥胖等所造成?

過勞的認定基準
除了大家熟知的危險因子之外,過勞在引發心血管及腦血管疾病之發作,確有其角色。日本在 1980 年代就開始了『過勞死』議題的探討與研究。多項研究結果發現,過度加班,長時工作或值班,均增加心血管及腦血管疾病發作之風險。

因此,勞委會在 2003 年制定『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其中主要把發生心肌梗塞、腦中風、或猝死之前的加班情形,當作過勞的指標,而且如果在發病之前 24 小時持續不斷工作、或發病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 16 小時以上( 即該週工作達 80 小時 ),均可認定為職業病。

今年初,考量國人之每週工作時數為 42 小時,而日本、韓國每週工作 40 小時,該標準對長時間之加班時數認定,更下修為發病日前一個月,其加班時間超過 92 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 2 至 6 個月,每月加班累計超過 72 小時者,可認定為職業病。

這些標準,主要是參考日本流行病學調查,考量何種程度之加班就會引起心肌梗塞、腦中風、或猝死危險達到 2 倍以上,而訂定的。我們當不必在已發作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後才找這些標準,來爭取職業病補償,而是將之當作一個警示指標。若自己或同事加班達到這些時數,其實就是身處在發作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的危險下。

凡是面對責任力求完美,工作時間不自我設限,日以繼夜,工作帶回家做者,均已自行步入責任制之範疇,不論該工作是否真的被老闆或上司稱為責任制。醫療人員或教育者均屬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的高危險族群。而若原已有高血壓、高血脂、家族史、抽菸、糖尿病、肥胖等,則使得『過勞死』更容易被促發。

在此,希望讀者們能自行檢查一下每個月的總工作時數( 包括工作、加班、及自動加班 ),是否符合超時工作,算法如下:如為大月 31 天,包括加班及帶工作回家做,總共達到 258 小時,或小月 30 天達到 252 小時,則為過度加班,是『過勞死』的危險族群,該考慮改變一下工作型態了。

 

職業及環境醫學部主任 郭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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