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經常開立二至三個月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讓病情穩定的慢性病病友節省回診就醫的時間與金錢,只是每逢重大節慶,必定都會接到許多病友來電詢問領藥相關問題。
依據本院處方箋上所標示的日期,在第二、三次可提前 7 天開始領藥(如下圖所示);若第二次延後領藥,不僅病友可能藥量不足而影響病情,同時第三次領藥日期也必須順延,而且延遲超過七日者,日後預約回診時,恐增加醫師開藥的困擾。
另外,若病友計畫出國超過一個月,可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先行領取下個月的藥量,病友最多可備有兩個月份的藥量。
以99年11月1日的一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例,第一次領藥99年11月1日,預定第二、三次領藥日期為99年11月29日、99年12月27日,整張處方箋至100年2月1日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