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室社工師 張如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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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於1989年通過,我國則在2014年公布施行,並作為國內法規重要參考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核心原則為:
這四項原則適用於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保障其不受歧視、在決策時優先考量其利益、保障其健康成長,並尊重其表達想法的權利,也逐漸影響醫療、教育、社福及司法等各個領域。
近年政府持續檢視並修訂相關政策。2026年衛生福利部完成第三次國家報告二稿,並在規劃兒童權利國家行動計畫時,聚焦幾項重要方向,包括:促進兒少健康、建立以家庭為核心的照顧環境、預防暴力與虐待、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這些政策看似距離醫療現場很遠,其實與臨床工作息息相關。無論是兒童就醫、醫病溝通、保護通報,甚至是對孩子情緒與想法的理解,都已經是兒童及少年權利的一部分。這些議題已分別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兒童及少年替代性照顧政策》、《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等我國中長程計畫;在其他議題亦保障特定兒童及少年權利如「失能重症兒童之健康權」、「數位權益保障」、「多元性別者權利」等,醫療工作者在實務上需要充分理解及落實。
在醫療體系中,兒童健康照護與促進權利的落實,展現在以下幾個面向: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政府推動兒少權利的重要指引,涵蓋許多法規與政策,醫療體系從診間溝通、保護通報,到建立友善醫療環境都扮演重要角色,專業人員謹守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據,尊重兒童及少年自主性及表意權,期待透過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的理解與落實,一起為兒童及少年打造更安全、更被尊重的醫療照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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