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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花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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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療現場看兒童權利公約:不只是保護,更是理解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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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室社工師 張如杏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於1989年通過,我國則在2014年公布施行,並作為國內法規重要參考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核心原則為:

  • 每個孩子都不應被歧視
  • 所有決定都要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
  • 兒童及少年有健康成長與發展的權利
  • 孩子的想法應被尊重與傾聽

這四項原則適用於所有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保障其不受歧視、在決策時優先考量其利益、保障其健康成長,並尊重其表達想法的權利,也逐漸影響醫療、教育、社福及司法等各個領域。

近年政府持續檢視並修訂相關政策。2026年衛生福利部完成第三次國家報告二稿,並在規劃兒童權利國家行動計畫時,聚焦幾項重要方向,包括:促進兒少健康、建立以家庭為核心的照顧環境、預防暴力與虐待、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這些政策看似距離醫療現場很遠,其實與臨床工作息息相關。無論是兒童就醫、醫病溝通、保護通報,甚至是對孩子情緒與想法的理解,都已經是兒童及少年權利的一部分。這些議題已分別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兒童及少年替代性照顧政策》、《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等我國中長程計畫;在其他議題亦保障特定兒童及少年權利如「失能重症兒童之健康權」、「數位權益保障」、「多元性別者權利」等,醫療工作者在實務上需要充分理解及落實。

在醫療體系中,兒童健康照護與促進權利的落實,展現在以下幾個面向:

  1. 接受申訴:醫院應有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兒童及少年或家屬申訴抱怨。醫院除了提供治療,也需要讓孩子感到被理解與尊重。當兒童或家屬有疑問、擔心或不滿時,院方應有適當的申訴與協助管道,讓孩子及家庭知道「自己的聲音是可以被聽見的」。
  2. 保障特殊族群隱私:對於感染疾病、身心障礙或其他特殊需求的兒童及少年,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以客觀、獨立及公正之方式,確保隱私及避免遭受不公平待遇。
  3. 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享有福利、教育、休閒及表意等權益。
  4. 兒童最佳利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調,處理兒童及少年事務應以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應優先處理。
  5. 不得獨留:法律規定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交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6. 兒童及少年保護與責任通報:當醫事及各類人員執行業務時,若發現兒童及少年遭受傷害、虐待、性剝削,或施用有害物質等情形,依法需進行通報。這不只是法律責任,更是醫療體系保護孩子的重要角色。
  7. 兒童及少年知情同意、表意權:過去醫療決策大多由家長決定,但現在越來越重視孩子本身的理解與參與。依照孩子的年齡與成熟度,醫療人員應以孩子能理解的方式進行說明,讓孩子有機會表達感受與意見。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政府推動兒少權利的重要指引,涵蓋許多法規與政策,醫療體系從診間溝通、保護通報,到建立友善醫療環境都扮演重要角色,專業人員謹守兒童最佳利益為依據,尊重兒童及少年自主性及表意權,期待透過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的理解與落實,一起為兒童及少年打造更安全、更被尊重的醫療照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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