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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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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用藥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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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部藥師 曾泓叡

 


問題: 甚麼情況下醫師得開立連續處方箋給病人?
回覆: 對慢性病人者而言,病情需要透過長期服用藥物來控制。然而,病人也因為需要取得藥物必須經常在醫院、診所奔波往返。為了照顧慢性病人,依規定凡病情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98種慢性疾病範圍(如高血壓、糖尿病詳見且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4條附表)且經醫師確認病情穩定之慢性病人,可由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問題: 長期用藥中有第一、二級管制嗎啡類藥品,是否可以請醫師開立連續處方箋?
回覆: 此情況在法規上並不允許。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開立於連續處方箋。
問題: 連續處方箋有效期嗎?
回覆: 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限,自處方開立日起算,最長為三個月。若為兩個月之連續處方箋則有效期限為兩個月。每次調劑日數:每次領藥時,最多只能領取30天以內的用藥量。總調劑日數:總調劑日數不得超過90天。若每次調劑日數為28天,則至多領取84天藥量。若為本院開立的連續處方箋,可於藥師核章欄位下方得知該處方箋的有效期限。
問題: 連續處方箋領藥時間有特別規範嗎?
回覆: 領取第二、三次藥物時,需於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10天內,才能憑原處方箋再次領藥。若超過建議領藥期限才領藥(如建議領藥期限的最後一日是10月1日,但10月3日才想起來去領藥)則第三次領藥日期需順延,且與下次門診需間隔17天以上,方可再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本院病人可依處方箋上建議領藥期間,攜帶健保卡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藥局領藥。
問題: 哪些情況下可以預先領完當次連續處方箋的藥量?
回覆: 下列主要四種情況,可預先領畢當次連續處方箋藥量
  1. 預定出國超過2個月。
  2. 返回離島地區
  3. 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
  4. 罕見疾病病人
若要辦理此項業務請在批價結帳時出具機票/船票影本或相關證明或切結文件,方可以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總給藥量。
問題: 臺大醫院所開立的連續處方箋可以在其他臺大體系分院的藥局領取嗎?
回覆: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原則上僅能在原開立處方的醫院或診所,或是至健保特約藥局領藥,不能在其他醫院領取。連續處方箋立意主要有二:其一,便利慢性病人,使其不必每次都到要至醫院掛號開立處方箋;其二,減少病人舟車勞頓,是故健保署鼓勵病人至健保特約藥局領藥。除了部份法定傳染疾病(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病人)或偏遠地區病人且當地無特約藥局者,原則上不得在他院領取連續處方箋藥品。

臺大醫院慢性處方箋領藥懶人包
參考資料
  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四條
  2.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七條
  3.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五條
  4.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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