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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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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學與正義的距離-了解司法精神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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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不管是在電視劇或是新聞上,常常可以聽到有關精神疾病犯罪、精神鑑定等等專有名詞,這些議題都是屬於司法精神醫學的範疇,也常常成為媒體及大眾注目的焦點。很多民眾對於司法精神鑑定常常會有誤解,認為此種鑑定並不科學,也擔心未來被告回歸社會變成社區不定時炸彈,因此對於司法及精神醫學多有不信任。今天就針對司法精神醫學領域的業務範疇以及民眾好奇的問題來跟大家說明。


司法精神鑑定的範圍
司法精神醫學大致可分為鑑定以及處遇兩大業務。後者包括監護處分、妨害性自主的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及監所精神醫療。本節主要介紹前者,司法精神鑑定,主要分為三大部分,包含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規等,以下為目前實務常見的業務項目:

一、民事法:
  • ﹙一﹚監護﹙輔助﹚宣告:
    以前叫做禁治產宣告,因為禁治產這個名詞比較偏向限制管理自己財產、限制人權,太過片面與負向;以現在國家愈加保障人權的潮流來講,我們不只是保護個案的最佳利益,也希望協助他做決策,展現個人的意願、偏好與價值,故要根據他不同的心智能力,提供不同等級的協助與限制。如此決定個人行為能力的過程,我們稱為監護﹙輔助﹚宣告。
  • ﹙二﹚意思能力鑑定:
    通常會在有民事糾紛的時候需要鑑定,例如現在詐騙很盛行,法院會希望透過精神鑑定評估個案做出各項財務行為的意思能力是否健全,從而判定當事人當時簽立的契約是否有效。由於財務行為非常多,包括買賣、租賃、贈與、借貸等等,甚至包括遺囑能力等單方意思表示即成立的法律行為,這些都是司法精神醫學可協助民事庭法官的項目。


二、刑事法:
  • ﹙一﹚就審能力:
    目的在於保障被告獲得公平審判,了解被告在審判過程中有無能力對訴訟程序達到事實及理性的了解。我們一般人上法院,會知道是為什麼、要做甚麼,法院的判決會對他造成甚麼影響。不管個人法律素養多寡,但大抵會知道審檢辯與自己是友好或敵對關係,從而努力為自己辯護,維護個人訴訟利益。如果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不知如何保護自己,在審判中會很弱勢,也會失去公平審判的意義。通常若個案出庭時有胡言亂語的情形,或是沈默不語且有證據可能有精神異常,法院就會囑託做就審能力的精神鑑定。
  • ﹙二﹚責任能力:
    是指被告在犯案當下有無能力了解自己犯行的性質以及有無能力控制不做出該犯行,從而輔助法案決定被告有無需要對他的犯罪行為負責任,這在臺灣目前是最大宗的刑事鑑定類別,過去也累積了很多實務經驗,因此目前此項鑑定相對於其他刑事鑑定項目,在國內有較多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可互相輝映或辯證。
  • ﹙三﹚量刑前社會調查:
    這是在審判後段,輔助法院審酌量刑是否妥當的一個新興鑑定項目,內容包括刑法第57條的4至6款、社會復歸可能性及再犯可能性的評估。
  • ﹙四﹚證言能力:
    涉及個人有無作為證人的適格性(資格),對案件事實能否正確知覺、記憶及陳述的能力。要考慮到年紀過小或是影響到記憶的神經或精神疾病等狀況,進而判斷其證言是否有效,從而影響該證言的證明力。


三、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鑑定種類非常多,例如身心障礙鑑定、勞保、農保、公保、軍保的失能鑑定,或是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鑑定等等也都屬之,這部分鑑定一般精神科專科醫師都會做,不限由司法精神醫學科醫師執行。在行政法的層面,除了上述鑑定業務外,還包括精神衛生法政策的探討。


誰可以向醫院申請鑑定作業
民眾若有相關鑑定需求,是否能自行來醫院申請精神鑑定呢?由於鑑定是屬於訴訟法中的法定證據方法,所以現行法令規定只有法院或檢察官可囑託醫院執行鑑定。但事實上許多非醫療目的、帶有鑑定評估性質的申請也不少,例如去公證遺囑,當事人前來醫院請求開立有無精神疾病的診斷書,以及評估工作相關壓力事件引起的精神疾病,目前實務並不需要透過法院即可來醫院掛精神科門診>申請。


精神鑑定的流程
精神鑑定的流程主要分為三大部分,包括:

  • 一、鑑定前:
    由於司法精神鑑定並非醫療行為,鑑定人與被鑑定人也不是醫病關係,因此鑑定費也不由健保給付,故鑑定前囑託單位需先確認收費細節。這部分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訂有司法精神鑑定收費地板價格參考標準,但各院仍可自行調整。委託方在接洽醫院時,要確認雙方就收費、交報告時間、鑑定事項有所共識才會進行鑑定。醫院在召開鑑定前團隊會議時,會先理解個案本身狀況及記錄,並討論案件流程、評估個案行動能力等,當個案太老或行動不便時,也有到宅鑑定服務,但需額外支付費用。
  • 二、鑑定時:
    醫療團隊會先告知鑑定流程及目的、社工會收集被鑑定人的家庭生活史、心理師會負責施做心理衡鑑、另外也會視需要安排抽血、腦波或影像學檢查。醫師則是進行會談,加上卷宗及所附資料,做出診斷,並根據鑑定的目的詢問特定的事項。有一些比較簡單的鑑定,會在一天結束,當狀況比較複雜時,會評估是否留置鑑定,例如留在病房觀察一週。
  • 三、鑑定後:
    出具書面報告、同儕審查、以及來函回覆、交互詰問等等。
是否有精神疾病,犯罪就不用負責?
這是一般民眾看到重大社會案件報導時,最常產生的疑問。關於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主要看的是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能力顯著降低。所以很清楚的,不是有了精神疾病就可以不用負責。個案的精神疾病要影響到理解他所做的行為是錯的,以及雖然知道是錯的但仍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才符合刑法第19條所述之狀況。所以重點是在「犯罪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民眾一定很好奇,精神鑑定真的有辦法看得出來是否裝病嗎?首先詐病跟說謊不同,專業的司法精神科醫師能夠處理的是前者,而非後者。再者詐病不是容易的議題,要辨別出來牽涉到很多的因素,包括醫師觀察的時間有多久、裝的症狀以及程度為何、鑑定人以及被鑑定人對於精神病理學的理解、有無充分的側面資訊及心理衡鑑工具輔助等等,希望透過各種資訊來源、不同專業及衡鑑工具,儘量識別詐病。


司法精神醫學領域,歡迎有志者的加入
最後也與有心想走的司法精神醫學領域的醫療人員分享,這個領域要處理的事務多半會涉及與法律專業人員的協作,同時心態上並非單純的治療病人,更重要的是求取事實真相,輔助司法機關追求「正義」的價值。所以除了本身的醫學專業知識以外,也需要盡量涉獵法律、犯罪學、衛生政策的知識建構與實務操作,思考怎麼橋接醫學與法律的價值觀與語言邏輯,因此是個非常有挑戰性的領域。


口述/資料提供: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 彭啟倫
採訪/撰稿:公共事務室管理師 梁世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