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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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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下疫苗研發的倫理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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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病毒全世界肆虐,人們除了依賴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等防疫基本功之外,更企盼有一勞永逸的方法可以阻絕病毒威脅,疫苗研發與接種於是被寄予厚望,連動著各國的各種防疫措施、城市解封、經濟活動與國際旅遊開放的時程。

疫情嚴峻下之疫苗研發
疫苗研發需要幾個角色共同合作,包括藥廠、研究人員、研究受試者,研發過程需要有適當的倫理審查與管理監督,最後需要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跟新藥一樣,新疫苗也需要經過層層的臨床試驗,藉由嚴謹的科學設計,確認疫苗是安全與有效的,所以常需要很長的時間(動輒超過十年)。但是當發生COVID-19這樣的全球大流行,病毒鋪天蓋地地肆虐威脅、一波波傳染高峰不見盡頭、加上新的病毒變異株不斷出現,確診與死亡數持續攀升。雖然透過封鎖邊境、限制人與人接觸活動、嚴格實施檢疫和隔離等政策,可能暫時阻擋疫情,但這畢竟不是長久之計,全球人類都冀望疫苗與抗病毒藥劑問世,使得疫情能早日被終結。因此面對疫情危急,恐怕無法等待數年的時間,需要能有加速疫苗研發的策略,例如採用新式的疫苗研發設計、加速或縮短疫苗試驗流程與審查核可時程;這也就是「EUA」、「解盲」、「免疫橋接」這些關鍵字成為COVID疫苗議題被熱烈討論的原因。

疫苗新製程
COVID-19疫苗的研發,採用了許多突破性的方法,例如AZ疫苗是使用腺病毒作為載體,把能夠製造病毒蛋白的基因帶入人體;而莫德納與BNT則屬於基因疫苗,直接將某段基因送進人體細胞內,再藉由該基因片段指揮人體細胞製造出病毒蛋白,刺激人體對它產生免疫反應,進而產生抗體。基因疫苗從前並未正式核准用於人體,然而具有製備速度快的優點,直到目前保護力的表現都還不錯。

疫苗臨床試驗
與新藥開發一樣,疫苗在實驗室或動物實驗有初步結果後,需要進行人體試驗來驗證有效性及安全性。傳統疫苗臨床試驗分為三期:
  1. 第一期臨床試驗通常以一小群年輕的健康人當研究參與者,主要瞭解疫苗的劑量、安全性、與確認可引起免疫反應。
  2. 第二期臨床試驗目標一樣是要確定安全性與可引起免疫反應,但會把研究對象盡量延伸到所有可能施打疫苗的族群,例如各年齡層、性別等,至少數百人參與,因此通常會設計多個試驗同步進行,且有對照組(安慰劑組)。
  3. 第三期臨床試驗:目標在驗證疫苗的有效性,即所謂的「疫苗保護力」,此階段參與人數規模更大,至少數千人,會有安慰劑組,也會持續觀察疫苗的不良反應等安全性問題。
一般情況下,完成三期臨床試驗後,廠商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審查通過後就可上市、提供給民眾施打。有時主管機關會要求廠商對上市後的疫苗,持續進行長期追蹤,這種上市後追蹤也被稱為第四期臨床試驗。

但是當發生COVID-19緊急情況,如何改善臨床試驗流程,要能加快速度、又符合科學嚴謹要求。這類策略通稱為「調適性設計(adaptive design)」,以COVID-19疫苗為例,某些團隊會採取合併I/II期、或合併II/III期試驗,就是調適性設計的概念。實際的設計與操作會比傳統試驗複雜,但若設計良好將有機會大大加快研發速度。

此外臨床試驗為要求可信度與準確性,除了設計「安慰劑組(打生理食鹽水)」與「實驗組(打疫苗)」比較外,通常會採取「雙盲」的設計,也就是研究者跟參與者都不知道誰被分派到哪一組,目的是要盡量避免實驗偏差。不過,以COVID-19疫苗研發為例,因所有人都正在面臨疾病的威脅,此時如果實驗疫苗初步結果良好而取得緊急使用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時,或是市面上已經有其他EUA疫苗可以施打,研究者可能會陷入兩難:「應該要讓安慰劑組的參與者,知道自己打的只是安慰劑嗎?」而讓參與者知道自己的組別,這就是所謂的「解盲」。如此一來,這些參與者有可能會退出實驗,因為想去打其他疫苗;就算參與者願意繼續留在試驗裡,但因原本的「盲性」已經被解除,試驗結果的品質將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根據WHO的指引,取得EUA的疫苗,事實上都還是在研究中,因此,獲得EUA不等於應該要全面解盲;然而,如果參與者屬於COVID-19高風險群(例如醫療人員或老年人),當他們提出解盲的要求,研究者有義務提供;至於對於不屬於高風險群的參與者,研究者可鼓勵他們留在試驗裡,但他們仍然可以選擇隨時退出試驗,這是人體試驗的基本原則。此外,試驗解盲也有另一個延伸的倫理議題,也就是「解盲後是否要讓試驗參與者優先施打疫苗?」,支持者認為這是一種「互惠」,可以鼓勵未來更多人願意參與試驗;反對者則認為這會打亂原本的疫苗分配規則,例如有的參與者是健康的年輕人,按分配順序,他們是沒辦法這麼快打到疫苗的。

這次COVID-19疫苗研發,還有另一種比較少見、或者說,古早年代常用、但現在少用的一種研究方法:人體挑戰試驗(Human Challenge Trials, HCT),是指先給參與者施打試驗疫苗,然後讓他們感染病原體、再對人體進行觀察。因為「感染」是人為控制的,研究者將可直接觀察疾病對人體的影響及人體的免疫反應,一旦發病也可立刻給予治療。缺點則是對參與者所帶來的風險,例如在COVID-19剛爆發時,染疫者重症和死亡的很多、也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此時對參與者的風險便可能太高。但隨著對COVID-19越來越瞭解,也發展出控制或治療的方法時,參與者風險降低後、HCT可能就可以接受。例如英國在今年初就有兩個團隊展開人體挑戰試驗,初步先以觀察人體免疫反應為主,未來可能進一步用來測試疫苗的保護力。


疫苗緊急授權
緊急使用授權(EUA)指在疫情大流行期間,如果依照傳統人體試驗審核程序來核發疫苗許可證,可能完整試驗程序尚未走完,人類已經因疫情而死傷慘重。所以在非常時刻,為滿足緊急需求,避免國民持續遭受疫病威脅,疫苗廠商在能夠提供安全性及有效性之證據時,可申請政府的「緊急使用授權(EUA)」,提早供應國人使用。而原本的試驗仍持續進行,一旦完成三期試驗則可再向主管機關申請正式的上市許可,例如BNT在去年底先取得美國政府的EUA,今年8月下旬則獲得正式許可。

嚴格來說,緊急使用授權(EUA)的疫苗還沒經過完整的臨床試驗,因此,初步結果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能取得EUA,是政府主管機關的裁量權;也因此,國家必須要為這個授權決定承擔責任。廠商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向政府申請,包括疫苗安全及有效的程度、有哪些副作用等,而是否發給EUA則由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判斷;若未來疫苗施打有問題時,則是進行疫苗藥害救濟賠償,而不是回頭向藥商求償;這也是為什麼民間機構無法直接向廠商購買疫苗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無法承擔疫苗風險的責任,二方面也是廠商為避免承擔日後法律責任,故僅願意售予政府。

結論
「研究倫理」是一門必須與時俱進的學問,上一篇提到新科技帶來新的研究倫理問題,本篇描述新興傳染病與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所帶來的研究倫理挑戰。相較於傳統的臨床試驗,全球疫情下的疫苗研發除了須兼顧科學與倫理的嚴謹,還必須與時間賽跑,以新的疫苗技術、調適性設計、人體挑戰試驗、緊急授權許可等多種策略來加速研發與上市,為的是盡快讓國人有安全有效的疫苗,以減少生命的損失。這些為加速疫苗研發而衍生的複雜研究倫理問題,也有賴政府主管機關與研究倫理委員會的審視與把關。




口述/資料提供:臺大醫院醫學研究部教授 蔡甫昌
採訪/撰稿:公共事務室高級管理師 劉宣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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