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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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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受試者與促進醫學研究— – 研究倫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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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法規定,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或新醫療技術用來治療病人之前,必須經過人體試驗(圖一);而進行人體試驗前,研究計畫必須通 過「研究倫理委員會」之審查。人體試驗(或稱臨床試驗)是用來評估新治療方法對人體的影響,一般會先進行動物實驗,確認可能可以用 在人身上後,才會進入臨床試驗。藥物臨床試驗一般分為四期,第一期重點是確認新藥對人體是安全的,對象是一小群人(約數十位),一 方面觀察是否有嚴重副作用、一方面評估人體可接受的劑量及給藥方式;第二期用在較多病人(約數十至百位),乃確認新藥的安性性、副 作用、不良反應及效果;第三期是在初步確認藥物之安全與有效後,在更多病人(至少數百)身上進行測試,通常會跨區域或跨國進行,此 階段有的會有安慰劑對照組,以比較安全性與療效;第四期是當新藥核准上市後,為了瞭解它對人體長期的影響,對廣大的使用者(通常為 數千人)進行追蹤。

圖一、依法須施行人體試驗的新醫療研發

對於罹患嚴重疾病、目前尚無有效治療方法的病人,如果有機會參與研發新藥的臨床試驗,將是帶給病人一線生機。有時候,某些新治療法價格非 常昂貴,例如可治癒C型肝炎的新藥剛上市時,其療程要價300萬元;而近年用於抗癌的新型免疫治療~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療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 cells, CAR-T cells),費用則要1600萬元。病患若能參與這類臨床試驗,一方面可能獲得救治的機會,一方面也可省下巨額的治療費用,當然希望不計一切地參與 試驗。然而,新療法也可能隱藏著各種未知的副作用與風險,試驗參與者也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因此,怎麼向有意願參與試驗的病人進行「知情同 意」的過程十分重要,例如:讓病人瞭解試驗療法和一般治療有何不同、該試驗可能帶來何種風險與傷害、若被分派到對照組將可能只獲得安慰劑、可 自願的加入及退出…等;因為,只有在充分「知情」後的「同意」,才是有效的同意。反之,如果只是讓病人白紙黑字簽下同意書,卻是在不知情或 誤解下受到傷害,必定引發糾紛,損害大眾對醫學研究的信任。

臨床試驗以人類作為實驗對象,過去歷史上發生過多起重大的人類受試者遭剝削與濫用之醜聞,而當引發爭議而失去公眾信任,仰賴人體試驗的醫學研 究也將因無人敢參與而受到阻礙。為了能兼顧醫學研究發展與人類受試者權益保障,國內外皆針對人體研究之受試者保護發展對策,包括訂立相關法規 與指引、以及建立監督機制,也就是「研究倫理委員會(簡稱為IRB,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或REC,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為確保參與試驗民眾的權益,研究倫理委員會不只有醫學研究領域的專家,也有倫理、法律、社會公正人士或病人團體代表,針對以下重點進行審查:
  1. 人體試驗的設計與執行方式必須符合科學原理。
  2. 應考量合理之風險/利益之比例,並符合最低風險原則。
  3. 受試者之招募之條件及方式。
  4. 受試者之醫療照護及損害補償或其他救濟機制。
  5. 受試者之隱私保護。
  6. 受試者同意書內容及告知程序。
  7. 易受傷害族群之保護。
  8. 保障受試者安全之必要管理措施。

我國醫療法規根據研究類型與風險設有三種審查模式:一般審查、簡易審查、與免除審查(圖二)。

圖二、研究倫理審查類型
此外,隨著國內外審查實務進展,也發展出更有彈性的做法。例如有些情況,研究者可以申請免取得研究對象同意,例如:從合法 生物資料庫,申請無法辨識個人身份的資料與檢體來研究。此外,在特定情況下雖然仍需取得同意、但可「免除書面同意」,例如 :以電話或網路媒介進行民眾意見調查,此類研究通常屬於最低風險(參加的人、和沒參加的人比起來,沒有比較高的風險),且 不太可能要求事先簽署同意書,因此可由受訪者願意接受調查代表其同意。或對於某些身分敏感的研究對象(如特殊交友圈),簽 署同意書反而可能使其隱私受到揭露,也可申請免除書面同意。

研究倫理委員對臨床試驗案件進行倫理審查時,其目的雖然是為了保護受試者之權益,但同時也是協助研究者在執行試驗前,能預先 做好各種科學、倫理、法律、人權…方面的設想,使得醫學研究能夠符合「尊重人格」、「行善」、「正義」的基本原則,並有助於建 立公眾對科學研究的瞭解與信賴,從而促使醫病雙方共同為醫學研究作出貢獻,提升人類之健康福祉。


口述/資料提供:臺大醫院醫學研究部教授 蔡甫昌
採訪/撰稿:公共事務室護理師 陳佳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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