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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一定聽過瀕臨生命終了不醒人事的病人,家屬對於該繼續救治或放棄治療而鬧到不可開交的故事; 也一定聽過意外來得太突然,病人還來不及交待一切,家屬不知如何抉擇治療方式的故事;也一定有聽過癌症末期患者在經歷了許多辛苦的治療療程後,選擇安寧善終的方式…。 那麼,上述這些情境有沒有可能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答案是,有的。在醫界、法界及病友等團體的奔走下,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之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104年底三讀通過、105年初公布、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 「病人自主權利法」--這個近年來常聽到卻又令人感到陌生的名詞,到底與我們有什麼關係呢?此法開宗明義即說明「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首先,光從名稱上, 可以知道其立法之目的與「病人」有關;接著,病人有什麼樣的自主權?是就醫自主權、住院自主權、選擇醫師自主權…?這些都不是正解,其實法案重點在舖陳一條在法律上有效力,俾利民眾在面臨特定臨床條件時,可以依照本人意願執行先前就做好決定的「醫療」照護方式。 這個專法有幾個重點,首先有意願預立醫療決定者,要具完全行為能力;其次目前有五種特定臨床條件(註1)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來選擇希望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而預立醫療決定成立的法律要件有三:一為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書上核章證明;二為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三為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在此,整理民眾會有疑義之常見問題供大家參考:
在過去沒有相關法案,所以病人在死亡前的醫療選擇極少。現在已有「病人自主權利法」提供民眾另一個選擇,對大家來說是個福音。也許您還很年輕,覺得這議題離我還很遠,但套一句保險用詞—意外與明天不知哪個會先到,為避免憾事一再發生,也為了自身權益及我們的家人,真心建議在行有餘力之時,可以好好思考與自身權益息息相關的問題及選擇。 註1: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包括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6日發布11類疾病,擴大適用病主法之特定臨床條件,註2)。 註2:計有多發性系統萎縮症、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及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等11類疾病。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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