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大花絮

:::

淺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與醫療
內容下載: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2006年聯合國為促進、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通過此法。

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有鑑於公約的精神與我國立國精神一致,於2014年立法院通過為法規,成為政府施政參考。首先介紹CRPD的8大原則:

  1. 尊重他人、尊重他人自己做的決定。
  2. 不歧視。
  3. 充分融入社會。
  4. 尊重每個人不同之處,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多元性的一種。
  5. 機會均等。
  6. 無障礙。
  7. 男女平等。
  8. 尊重兒童,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

這8項原則強調障礙者融合社區、尊重多元及自己做決定、機會均等、對障礙兒童尊重等,政府應提供通用設計和可近性相關措施,這些精神落實在醫療服務體系。

過去以「醫療模式」的障礙概念,是由醫療專業診斷、治療、復健,忽略社會性因素造成障礙者無法融入社會,將障礙的責任與接受治療復健視為障礙者的任務,CRPD強調改善社會結構性因素是政府的責任,融合社區可減少醫療診斷標籤對個人影響,不論醫療、復健、特殊教育或社會工作都應以融合為目標,障礙者是服務的主體,以個別需求規劃個別化服務。

醫療是障礙者經常需要的資源,障礙資格鑑定也需要醫療診斷,醫院應提供各類輔具,協助障礙者了解自身醫療相關內容,再進行決定。身心障礙的個別差異大,感官障礙者可透過輔具溝通理解,心智障礙類因認知、理解及思考判斷的缺陷,對於醫療決策的參與較困難,近期談醫病關係,建議「分享決定(sharing decision making)」,CRPD建議應以「支持決定(supporting decision making)」取代。

身心障礙兒童也是公約所關注的,「兒童人權公約」第23條:「身心障礙兒童,應於確保其尊嚴、促進其自立、有利於其積極參與社會環境下,享有完整與一般之生活。」國家對障礙兒童應負的責任,包括「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能有效地獲得與接受教育、訓練、健康照顧服務、復健服務、職前準備以及休閒機會,促進該兒童盡可能充分地融入社會與實現個人發展,包括其文化與精神之發展」。

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包括:居家照護建議、復健治療建議、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居家環境改善建議、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轉銜服務、生活重建服務建議、心理諮商服務建議、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這些服務並已納入醫院評鑑指標。

CRPD是聯合國宣示對障礙者人權保障的公約,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同樣重視障礙者權利,強化整體服務,努力朝向障礙者「融合社會」的目標,醫療服務者需要了解CRPD的精神,並能落實在臨床實務,讓障礙者接受無障礙的醫療服務、參與社會及自我決策。本院兒童精神科提供個別家庭諮詢服務,鼓勵家庭積極參與決策,讓家庭與兒童成為醫療夥伴,共同為兒童心理健康努力。

 

社會工作室社會工作師 張如杏

網頁分享:噗上plurk 推到twitter 分享至facebook